11月1日晚,广东韶关,一男子驾车准备外出时,突然发现仪表盘上的油箱表亮起了黄灯,随后该男子驾车来到最近的一个加油站加油。当时是晚上时间,加油的人不多。男子按照加油站工作人员的指引将车停好后,就和工作人员说自己要加元的92号汽油。
男子熄火并操作打开汽车油箱盖后,工作人员便拿起油枪,哗啦哗啦地向油箱里加油。快要加满时,男子就下车准备付款。这一切看起来都是非常正常的操作,但男子细心的人,一般都会看看加油机加够量没有,再来扫码付款。
可男子一看加油机上的仪器显示加油的升数,明显不是元的量,于是上前仔细查看。结果却发现,原来是工作人员拿了95号汽油枪加的油。95号汽油比92号汽油要贵,如果加元95号汽油,那么就一定会比加92号的量要少许多。
男子立即与工作人员理论,并声称自己一直都是加92号汽油,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将油箱里的汽油全部抽干,并加回同等升数的92号汽油。
可工作人员认为,钱没多收,而且95号汽油比92号汽油质量要更好些,用起来不仅更好用,对汽车的油路也没有什么影响,因此拒绝了男子的要求。
1、对于男子的遭遇,网友们的意见主要分为两种:第一种是认为,人都有犯错的时候,因此得饶人处时且饶人。即认为偶尔加一次95号汽油,实际上对车辆的损害不大,没必要为难打工人。
第二种意见是,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,而且两种汽油混在一起使用,确实会容易造成油路堵塞,因此网友们认为,男子只要求抽干重加,并没有要求工作人员赔偿,是合理的,且并不过分。
2、从民法合同角度来讲,工作人员属于违约行为
具体而言,当男子和加油工作人员说自己要加元92号汽油时,双方就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,男子需支付元油款,而加油站则应当为男子加够元量的92号汽油,且必须是符合成品油规定的汽油,否则就是违约行为。
《民法典》第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基于本条规定,当一方履行约定不符合合同义务时,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所谓补救措施就是男子所述的抽干已经油箱里的95号汽油的情形;所谓赔偿责任就是重新加92号汽油时的费用就是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情形。
3、《民法典》第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,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简而言之,如果男子因工作人员加错油后,给汽车油路等带来了具体损害,那么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。也就是说,如果车子真的是因加错油带来了什么损害,这个责任确实要由加油站来承担责任。
那么大家认为使用92号汽油的车,加了95号汽油后,会造成什么损害吗?